(十二)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状况;
(十三)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擅自越权办理、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理解中介服务;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的情形。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职责: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对外发文的;
(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用心与有关部门协商而贻误公文办理的;
(四)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被盗或泄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六)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七)工作时刻擅离职守,贻误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
第八条行政职责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教育;
(四)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直至辞退。
第九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对相关人员追究以下相关职责: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科室负责人予以告诫。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同时提议纪检监察部门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局分管领导予以告诫。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提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分管领导报请上级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行政过错职责人违反政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实施行政过错职责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群众职责与个人职责,主要领导职责和重要领导职责。
第十一条凡群众到本局或下属单位办理的非行政工作事项,局下属单位的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篇: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