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3)

经典 发布时间:2017-11-14 08:15
[摘要]现在,无论是公司,还是政府单位,都需要做到尽职尽责,如果出了错误,都要追究责任,于是就有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下面就请看责任追究制度。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
(三)属于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
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
(一)对用户推诿或者粗鲁刁难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没有当场办理的;
(四)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用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户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报的;
(六)应该给予用户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对受理事项没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而造成延误办理的;
(八)应该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用户补办手续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公司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追究程序:
(一)受理。用户提出投诉应由营业部具体受理。其他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应直接转交营业部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营业部受理。
(二)调查。营业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三)报审。营业部或纪委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
(四)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党组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五)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第五篇: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职责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职责追究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是指对本局科室、下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局实施自治区的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职责追究的具体实施制度。
第三条行政职责、工作职责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该科室及其领导、分管负责人、岗位职责人的行政职责。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核发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职责: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资料、或首问未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六)不公开行政许可结果的;
(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实施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等房产管理业务事项过程中,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职责:
(一)不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
(二)不遵守法定的办事程序,擅自改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办事程序;
(三)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推诿、变相敷衍或者粗暴刁难,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
(四)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五)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拖延的;
(六)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群众所需要补全的材料,致使办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七)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办事群众出具书面凭证;
(八)应当给予办事群众答复而不予答复;
(九)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造成超时办结的;
(十)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编辑:ct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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