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精选 发布时间:2021-05-18 12:10
[摘要]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篇: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篇: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 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八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 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第十条 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 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室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人事档案室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进行代管,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档案库房应是坚固的,具有八防等安全设施和措施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六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整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干部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不得在电话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 凡需从人事档案中取证或办理公证,必须由人事档案室办理。有关材料应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济南啤酒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处”公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必须严格手续,有案可查。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按档案室制定的《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办理。
 
第五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一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一般介绍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如《调档通知》调出人员要求转递档案,必须经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方可转出。有关部门同时把本人的现实表现、体检表或技术档案转入人事档案室,由人事档案室统一转递。档案转出后,逾期一个月未见对方退回回执应写信催回,以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 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公司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及时调整,公司人力资源处应将人事变动情况、干部调动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因商调而转出档案后,人力资源处应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此人是否商调成功,如未商调成功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在没收到人力资源处转来的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人事档案室保管;但要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按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室做好员工档案的转递工作,学生分配单位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档案室,以使档案能正确投递。
 
附件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镜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学生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17、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思想品德评定表。 
 
  18、毕业学生体检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二篇: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为使档案材料齐全完整,以防丢失,凡属于人事部门形成的材料,在一个月内归档。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材料,防碍收档。
 
  2、人事档案由人事主管部门管理。干部调离工作单位时,档案要随人及时移交转递。
 
  3、每季度要核对一次档案顺序号,发现编错号或放错位置的要及时纠正,按照登记检查档案,发现缺少及时查找。
 
  4、查(借)阅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查(借)阅。
 
  人事档案统计制度
 
  1、档案统计是了解和掌握档案形成、管理、利用情况和档案发展的重要手段,档案人员要慎重对待,认真抓好。
 
  2、认真做好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情况的统计工作,提交档案质量。
 
  3、做好档案收进、移出工作,定期进行清理登记,做到随时归档,便于查找。
 
  4、按照上级要求,报送本局档案情况。
 
  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须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一般只限在档案室查阅,如有特殊情况外借时,应按要求限其归还。
 
  2、查阅借阅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查(借)阅档案人员不得擅自拆卷、涂改、勾划、剪裁,如违反上述要求,将追究责任。
 
  3、查(借)阅档案人员,对确需要摘录的材料,须经局主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审阅后,才能带离档案室。
 
  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为提高警惕,严守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保密纪律。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禁在闲谈和私人通讯中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
 
  2、不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朋好友面前谈论有关档案的机密。
 
  3、忠于职守,加强保密观念。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做到不失密,不泄密。
 
  4、凡查阅不宜公开的秘密以上的档案材料,要严格履行手续,不准随便摘抄,复制和补传。
 
  5、严守保密纪律。自觉遵守“保密法”,对违犯“保密法”及保密纪律,玩忽职守,造成大失泄密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要追究其责任。
 
  6、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准随便出入库房。
 
  人事档案利用制度
 
  1、档案提供利用是档案工作重要环节。档案人员要树立档案为政治思想工作,业务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努力提高档案的利用工作。
 
  2、提供利用要坚持用原件或复制件提供利用。提供利用时,均应按查、借阅档案的管理办法办理相应手续。
 
  3、档案人员要熟悉本机关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程序,提供档案材料要准确、及时,积极、主动为领导和各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档案库房的管理要有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手续和经常性的工作。
 
  2、档案进出库要有登记和交接手续,不能“账目不清”以免造成档案泄密,丢失的漏洞。
 
  3、管理人员变动时,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不能只交钥匙不交“账”。
 
  4、严格保密和保卫制度,除档案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档案柜的排列要科学有序、便于通风和避光。
 
  6、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和柜内整洁,干净防止灰尘对档案材料的损害。
 
  7、库房设备应符合安全和技术要求,做好保密,杜绝文件材料丢失、损坏和其他意外事故发生。
 
  分管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
 
  1、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组织学习“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宣传上级档案部门有关档案工作政策,规定,及时处理本局存在的问题。
 
  2、组织协调本机关档案工作的管理,经常监督检查本机关的档案工作,督促档案人员做好平时档案工作收档和移交工作。
 
  3、重视并加强档案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经常了解干部的思想和业务情况,开展两个文明和民族团结,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抓好专业学习,使他们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上不断的有所提高。
 
  档案员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保密法》《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条例》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及本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刻苦学习档案工作业务知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水平,积极为本局各项工作服务。
 
  3、对人事档案要每一季度检查、核对一次,避免张冠李戴,调出人员档案要随人员及时转出。凡需查(借)阅档案,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不得转出。
 
  4、经常保持档案库房整洁、卫生,切实做好“七防”工作,确保档案库房绝对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5、准确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定期编制档案工作统计报表,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的借阅登记工作,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主管部门移交档案。
 
  6、坚守岗位、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严守机密。
 
  7、对丢失、损坏档案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绝对保护档案的安全,凡接受的档案要及时存入档案室,不得外放,不得擅自转移,分散销毁档案材料。
 
  交通运输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及时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按规定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事项。
 
  四、及时更新干部职务(职称)、学历、工资等变动信息。
 
  五、积极为局党组和上级党组织提供干部情况。
 
  六、全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与保护工作。
 
  七、经常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工作。
 
  八、建立和完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库,大力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现代化。
 
  九、定期向同级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人事档案。
 
  十、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严格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和各项工作制度的要求,坚持原则,一丝不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刻苦钻研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努力提高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保密制度,严密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严防失密、泄密,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
 
  五、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对收集的材料要详细登记、认真鉴别、及时入卷归档。
 
  六、严格履行查(借)阅干部档案登记、审核、签批程序,对查(借)阅干部档案手续不完备的,不予提供利用;对查阅后的档案,要认真检查核对,及时完好地归入库房。
 
  七、热情接待查(借)阅档案人员,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八、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的交接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一、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文件要求,注意跟踪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将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正式材料收集归档,不断充实档案内容。
 
  二、建立、完善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单位)的联系制度和材料收集网络,主动争得各部门(单位)的工作配合,对应收集归档的材料要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归档。
 
  三、收集补充的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内容真实,文字清楚,手续完备,规格一致(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凡属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一律退回材料形成部门,限期重新补报。
 
  四、各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认真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的要求,将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报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或滞留档案个人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一、认真审查、鉴别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将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及时归入干部档案。
 
  二、对经鉴别内容不完整,来源、时间不明,字迹模糊不清,打印书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接收、不归档,并限期更换或待补办完手续后再归入档案。
 
  三、对犯有严重错误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干部,经党组织审查,做出处理结论后形成的正式材料可归档,在未做出结论之前不得归档。
 
  四、经鉴别,对不属于归档、须从干部人事档案中撤出的材料,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核后销毁或转给有关单位和部门。
 
  五、任何人不得从干部档案中撤出应归档的材料,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制度
 
  一、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等法规、规定要求,认真整理干部人事档案。
 
  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晰并与内容分类相一致、装订整齐,使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规范、精炼实用的要求。
 
  三、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须的物品和设备。
 
  四、整理档案时,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对按规定需剔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先登记,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后再行处理。
 
  五、整理过程中,要严格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档案材料丢失和泄露干部档案内容。
 
  六、坚持经常整理与集中整理相结合,普遍整理与个别整理相结合,使档案内容保持完整规范。
 
  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与保护制度
 
  一、严格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要求,建立坚固并符合防火、防潮、防盗、防蛀、防尘、防高温标准的专用档案库房。要配置铁质的档案柜(箱)。
 
  二、档案库房内的空调、加湿、去湿、杀菌、灭火等各项设施要齐全,库房和档案柜、架要指定专人管理,经常检查。
 
  三、库房内要保持清洁,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妨碍档案安全的物品,注意发现和排除有碍档案安全的一切隐患。
 
  四、库房内要有各项应急措施,档案管理人员须熟练掌握救护设备的使用方法,保证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及时、有效地抢救档案并将档案运到安全地点。
 
  五、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确保干部档案安全。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任免、商调通知后,要及时将干部人事档案转给新的干部主管部门。
 
  二、转出档案时,要认真清点档案全部材料,按规定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档案转出后,要注销名册。接收档案单位可拒收材料不全或整理不合格的档案。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所列项目,详细登记和进行严密包封,由机要转递或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严禁交干部本人自带。
 
  四、接收干部人事档案单位在对所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认真核对无误后,尽快将签名盖章的回执退回。发现档案中缺少材料,要及时催要;发现转递的档案材料存在手续不健全等问题,可将档案材料退回。转出单位应尽快补齐,并在限定的时限内转给接收单位。
 
  五、转出单位对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者应及时催要,以防档案丢失。
 
  六、档案转出或转入要及时登记,做到干部职务、工作发生变动,其档案也随之及时变动和转递。
 
  干部人事档案提供利用制度
 
  一、严格按阅档规定来确定是否提供利用和提供所需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查阅手续。对持行政介绍信或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档案者,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档案查阅室查阅。
 
  四、阅档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严禁折叠、批注、拆卸、涂改、圈划;严禁边喝水边阅档;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违者一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必须经档案管理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方可复制提供。
 
  六、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须申报理由,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借阅。借用部门要指定专人专柜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借阅期限最长为二周,如需延长,必须办理延期借阅手续。档案送还后,要认真核对并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七、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一、非档案管理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干部人事档案库房。
 
  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增强保密意识,严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密。
 
  三、在私人交往、通信、日常言谈中,不准涉及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内容,不准向亲属、子女、朋友等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或档案材料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不准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回家中,不准用电话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干部的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内容。
 
  四、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对剔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认真登记备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到指定地点并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销。
 
  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一、定期对所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数量、归档材料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库册一致,数目清楚,账档相符。
 
  二、坚持每季度对所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进行一次核对,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三、每半年对收集、归档、转出的档案材料以及提供利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核对统计,注意从统计数据中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检查核对后,结合全年工作,写出年度工作小结,问题改进报告和下年工作计划。
 
第三篇:
 
      一、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工人等各类人员(包括出国不归、失踪、除名、逃亡职工和残死亡、离休、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
 
      二、除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
 
      三、档案的管理
 
      (1)根据气候的不同变化,经常注意档案的通风、温度、清洁、防火、防盗、防晒、防潮和防蛀。
 
      (2)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必须逐人登记注册。
 
      (3)每季度核对一次档案的分类、编目、序号,发现编错或放错位置需纠正;装卸档案要按登记册全面检查档案,发现漏缺档案需查找。
 
      (4)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拒不交出者,应追究其责任。
 
      (5)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
 
     四、人事档案是全面反应干部、工人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实物材料,构成包括下列十项内容。
 
     (1)履历表及其他简历材料等。
 
     (2)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3)各种鉴定;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4)各类考核、评价材料及毕业成绩单、学历证明等。
 
     (5)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更改或姓名认定材料等。
 
     (6)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7)表彰奖励材料
 
     (8)执纪执法部门形成的涉及个人的材料。
 
     (9)任免呈报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务、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
 
    (10)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材料。
 
    五、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随意查阅人事档案,如必须查阅有关人员档案情况,需办理借阅手续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
 
    (2)必须查阅档案时,只限于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中共党员干部到档案室查阅所需情况。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4)查阅档案者,必须填写对查阅问题,查阅日期等逐项进行登记。
 
    (5)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在档案卷内涂改,圈划及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被查档案内容,违者应追究责任。
 
    (6)查阅档案时,不得抄录档案内容,如特殊情况,须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允许后方可抄录,抄录的材料应尽快送回档案室处理。
 
    (7)外调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档案,如特殊情况需查阅时,必须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并有两名正式党员方能查阅。
 
    (8)档案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借出,但借出时要及时登记,按期归还,如不按时归还,要及时催收,以免遗失。
 
   六、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转递,不能公开邮寄或本人自带。
 
    (2)档案转出要及时追收回执,以防档案丢失。
 
    (3)收到外单位的档案,要及时核对,核对无误差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后退回回执。
 
   七、凡归档的材料,均应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完整无缺把好"入口关";需经组织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盖章签字后才能归档。
 
   八、凡归入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整理,不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不得入档;
 
   九、保管档案工作人员守则如下:
 
   (1)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材料或泄露档案内容。
 
   (2)严禁在档案库吸烟,保护档案安全,经常打扫和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卫生。
 
   (3)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材料。
 
   (4)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5)坚持党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编辑:ct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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