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夫妻不能做爱人,走到分崩离析的一步,不是谁的错,也不是谁的过。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一人难唱独板腔”,人无完人,金无足赤。
夫妻离婚,虽说两个人从此以后,形同陌路,可是这并不代表着,就和孩子结束关系。夫妻之间,抚养权只有一份,但是并不意味着拥有抚养权,就安如磐石,再无更改。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你和前妻离婚,虽说抚养权在你身上,可是这并不意味着你前妻失去了探望的权利。她探望孩子,带到外面去玩,好像入情入理。法律并没有规定,只准看,就不准带着孩子离开。男人要心胸宽广,不要把小事,弄成大事。夫妻一场,“不看僧面要看佛面”。更何况,她的行为,对孩子并非有伤害。
离婚并没有结束和孩子的关系
有很多人都有一个错误观念,总以为离婚的时候,谁争到孩子抚养权,那么孩子就专属于这一个人。而另外一个人,就再也没有任何权利,这是错误的思想。没有争取到抚养权的人,还需要承担抚养费,而且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不管是谁,离婚以后,都不能做一个尸位素餐的人,把自己的孩子,扔在一边,束之高阁。这一种行为,不管是从人情世故,还是法律道德,都是错误做法。尽管很多人,一直犯这种错误,但是的确不应该。
当然你前妻和你之间,虽说已经是路人,是陌生人。可是她和孩子之间,一直就是母子关系。这个关系,并没有因为离婚,或者抚养权交给你,就彻底断掉。只要没有断掉,那么她和孩子之间,就有权利做自己应该做的事。
男人活着,应该要懂得推己及人,将心比心。如果说,你孩子抚养权,交给了前妻,你就认为你和孩子,再也没有关系吗?显然不是那么回事,只要孩子存在,站在孩子的角度,你和前妻同样要风雨同舟,唇亡齿寒。
而且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的规定,只不过是在出现冲动的时候,作为一个依据。比如说你前妻接走孩子,就不还给你,那么你就可以用抚养权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所以抚养权,从人情世故的角度来说,它是随时可以改变的。只要夫妻商量一致,谁来养孩子,都属于合理行为。
每周来接走孩子是探望的方式
离婚以后的夫妻,探望孩子的方式,不同的夫妻之间,有不同做法。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探望孩子,只能是一种模式。比如说:只能在家里,只能在外面,只能在学校。这一种行为,应该是夫妻共同来商量,什么方式对孩子有益,就用什么方式。
同样,看孩子,也没有谁说,就不能带走孩子。有些人带走孩子,去游乐场玩,有些人带着孩子,去游山玩水,去很远很远的地方。这些行为,并不违法,只是爱孩子,探望孩子的一种方式。
你前妻的做法,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和法律相冲突。她接走孩子,同样也把孩子送了回来。抚养权,还是在你的手中,她并没有抢走。而且她的行为,对于孩子,并不存在伤害,反而孩子更加开心。
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要有“将军头上能跑马”的气概,没有必要因为这件事情,和你前妻斤斤计较。她的方式,和带着孩子去玩,去游行,如出一辙。要有宽广的胸怀,就如同雨果所说的一样:“世界上最宽广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宽广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广的是人的胸怀。”做心胸广阔的人,本就是男人应该做的事。
而且就凭你前妻的做法,还可以看出,她确实很爱孩子,当然这也就意味着,他爱你。爱屋及乌的思想,相信你一定清楚。他爱你,才会爱你们的孩子。所以心存感恩,结草衔环,才是你的事。
夫妻一场,不要动不动,就用犯不犯法,来面对对方,更不要把一件好事,当成一件坏事来看待。有一个前妻帮助你,带带孩子,没什么不好。有时候,还要更大度一些,跟她说,她想把孩子带在身边多久都可以。你只需要做好,孩子有难的时候,那个坚强的后盾就行。
接走孩子不还给你才是违法行为
一件事情,违法不违法,需要看这件事情,有没有违背,法律的约定,或者两个人约定生效的法律文件。只要没有违背,都并不违法,只要违背,就无理可辩。
你想想,你前妻的行为,是因为爱孩子,所以接回家,也就是一天半截。这一种做法,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你们离婚协议的角度,都并不存在冲突。因为你们离婚协议上,并没有约定,探望孩子,不能带回家。
如果说,你前妻接走孩子,就不再还给你,找着各种各样的理由,就是要把孩子,紧紧地攥在自己的手里。那么这一种行为,就是真正的违法了。因为她的行为,就是在和抚养权对着干。
所以这一种情况下,你如果想找她麻烦,那么一告一个准。她最终,就一定体会到,“大腿扭不过胳膊”的无奈,也只能乖乖束手就擒。可她只是接走孩子,过两天就给你送了回来,好像怎么说,也不能对她盖棺定论,给她安上一个罪名。你看过干好事,还会被定罪的吗?
其实夫妻一场,做不成爱人,一定要开开心心做朋友。不要因为细枝末节的小事,就把和和睦睦的两个人弄成仇人一般。站在孩子的角度,两个人同样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孩子出现三长两短,一个都逃不掉,都需要休戚与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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